2022-01-05 16:02:22
21岁男子认识12岁女子后,自愿多次发生性关系,构成犯罪。1999年出生的男子韦某某,初中文化,韦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覃某甲(案发时12周岁),随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。
韦某某在明知覃某甲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,先后在韦某某家中、樊某某家中与覃某甲发生三次性关系。
本案的法律问题,韦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?应当怎么处罚?
释案说法,韦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。
强奸罪,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采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本案中的韦某某和被害人覃某甲发生性关系时,双方都是自愿的,根据上述规定,是不构成强奸罪的,没有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。
但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,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19.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,应当认定行为人“明知”对方是幼女。
韦某某经人介绍和覃某甲认识后,已经明确知道覃某甲系未满14周岁幼女,韦某某多次和覃某甲发生性关系,根据上述规定,构成强奸罪,应当从重处罚。
强奸罪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韦某某可能判处五年左右有期徒刑。亲爱的读者朋友们,你们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呢,韦某某应该怎么量刑呢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、交流!